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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下达了,安置3大新规得留意!

军路 军路 2020-08-29

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

作者|军路君



4月1日,士官退役命令下了。去年底,服役满12年以上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官,从今起便正式脱下军装,告别军营,告别战友。曾经被称作军人的他们,从此加上了“退役”的身份。


士官退役命令下达后,在相关档案移交等工作安排时间上没有大的变化调整,通常旅团级单位会在本月上旬将需集中移交的士官档案逐级上交至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预计在5月上旬左右,全部寄达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


地方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审核档案后,对符合接收的对象会向部队寄发《符合接收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报到通知书》,预计在5月下旬至6月份完成。届时转业士官会接到单位通知,回原单位办理转业安置手续。在办理完后,于当年7月初办理转业费结算。


具体步骤可以参照《士官转业安置7步走,新升级版!》,转业士官在了解相关流程后,对今年首次施行的安置新规应当留意。其规范的通知是去年建军节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其中,对于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且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3大新举措(当前,转业士官安置地已经上报确定,故放宽安置地的新举,本文不再提及介绍):


一是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有调整。在原先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标准,由“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调整为“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虽然几字之差,但在落实中,新的标准更细划具体,相比之下,标准也较高于前者。


二是待安置期间社会保险有新规。在2018年8月1日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是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保障的。去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颁布施行,这才明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参照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另外,还将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而在2018年8月1日前退役的,是不享受这项待遇的,故其在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上是断缴的。


三是灵活就业补助金标准有规范。转业士官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以申请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这个时间,综合各地的情况来看,通常是在退役返乡报到后直到计划选岗时止。在确定选岗开具介绍信安排其上岗后,则不再接受个人申请灵活就业。


申请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新的补助金标准为: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注意,是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而非退役费的总额。另外,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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